有关管理私营医疗机构的其他常见问题,请上 ORPHF 网站的以下网页:
《条例》主要规管注册医生及 / 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须取得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至于四类私营医疗机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一部分。
私家医院须按《条例》申请医院牌照以继续营办。至于提供非住院服务而有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有提供《条例》所定义的“附表医疗程序”,则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没有提供“附表医疗程序”的处所,则须申请诊所牌照。至于“附表医疗程序”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 2 条和附表 3。
《条例》下,如诊所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条件,可申请豁免书。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A2条。
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风险的服务或新运作模式。《条例》附表 9 所描述的进行临牀试验的处所已纳入为卫生服务机构而受规管。
按《条例》,“小型执业诊所” 营办人可以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诊所发出豁免书以豁免申领牌照。“小型执业诊所” 是指一些全由注册医生(即是名列在普通科医生名册内的正式注册医生)及/或者注册牙医所营办与应诊的处所。营办模式可以是独资、合伙或以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即同时亦要满足以下三个必须条件,分别是:
在新制度下,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部。
《条例》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宪。
政府已按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风险程度,分阶段实施《条例》。新制度之下,私营医院和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期已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附表护养院的豁免书申请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并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结束。诊所牌照和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申请期将稍后公布。
《条例》为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设有过渡安排。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已获发临时牌照。日间医疗中心的暂准牌照申请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截止。持有暂准牌照的日间医疗中心,可在新制度之下的过渡期间继续合法营办,直至其正式牌照发出。详情请参阅《条例》第9部的第4分部。
医务卫生局局长会藉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除过了指定的结束日期,或直至其正式牌照发出,或申请被撤回或被拒绝,否则暂准牌照一直有效。为了给与业界充足的准备时间,过渡安排将于公告刊登后至少一年后才正式结束。
如日间医疗中心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开始营办或搬迁到另一处所,营办人必须根据《条例》下要求申请正式牌照。
首批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包括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 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有关无牌营办日间医疗中心的罚则条文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诊所的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申请的指明期间将于稍后公布。
所有私营医疗机构必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才可以合法营办。暂准牌照容许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当日已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经营。而正式牌照则必须在机构完全符合所有发牌标准才会发出。当过渡期完结时,这些医疗机构均须领有正式牌照。
《条例》规管所有有注册医生及 / 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处所。不论医生及 / 或牙医执业的时数或次数,处所的营办人都需要按《条例》申领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此外,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亦须遵守其他相关现行法例(如:《医生注册条例》、《辐射条例》等)。
《条例》主要规管有注册医生及 / 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果同一处所内因有注册西医和注册牙医执业而须按照《条例》领牌,则该机构牌照亦会涵盖这些服务。《条例》并不涵盖纯为中医和专职医疗人员执业的处所。这些专职医疗人员会继续受相关专业的法例及专业守则规管。
在《条例》下,任何有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均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
在《条例》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在诊所的过渡期(尚未实施),除了已申领暂准牌照之诊所营办人,其他营办人必须确保其机构设有直接而分开的出入口。有关详情请参阅问答第B9条常见问答。
《条例》主要规管注册医生和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任何处所(包括声称提供美容服务的处所)如提供医疗服务,例如施行医疗程序,均须因应医疗服务/程序的性质,按《条例》申领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牌照,并遵守卫生署的发牌条件及实务守则。牌照申请人须留意《条例》订明有关独立处所、直接和分开的入口以及相关过渡安排等规定。有关如何分辨医疗程序与美容服务可参阅第B12条常见问答。
卫生署会巡查持牌私营医疗机构,以确保机构符合条例和实务守则的要求。
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别是:
根据条例实施时间表及持份者的相关数据,卫生署已公布分段发牌计划。详细请浏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页之最新公告。
在《条例》下,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即须属由一个董事会营办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该董事会内须有一名并非注册医生、亦非注册牙医、及并非该医院的僱员的人。除表列于《条例》附表 6 的「附表诊所」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个人、合伙、公司、其他法人团体或社团等的名义申领牌照均可。
日间医疗中心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六年;而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四年。如果一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提供西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若只提供牙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牙医;若该中心或诊所同时提供西医及牙医服务,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而持牌人亦须另行委任一名注册牙医,协助有关医务行政总监,进行牙科执业的日常管理。
不过,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并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有关详情请参阅问答第B6条常见问答),亦为组内每一间诊所按执业类别委任一个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或者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是可以为这一组诊所只委任一位医务行政总监。这个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最少八年的注册医生或者注册牙医,他 / 她亦不可以同时在另一个私营医疗机构担任医务行政总监。
在《条例》下,持牌人须为有关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确保机构遵守《条例》、牌照与实务守则的要求 ; 并要为该机构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 ; 设立及执行机构内有关病人护理质素及安全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 将机构所提供的收费项目的价目数据供公众知悉 ; 及设立处理投诉程序。
获委任的医务行政总监则负责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包括採纳与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而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则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医院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的要求,并不适用于获发有效豁免书的小型执业诊所。
在《条例》下,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採用及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只能同时担任以下其中一项医务行政总监职务:
至于各类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资格要求,请参阅《私营医疗机构条例》《条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不论本身有否担任其他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均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
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包括持牌人与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除了“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必须是注册医生或者注册牙医外,《条例》没有要求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要是医生或者牙医。
医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医务行政总监外,亦必须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此外,凡同一持牌人同时营办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若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并在每一间诊所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就可以只委任一人担任这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
如果有关私营医疗机构(有关机构)是医科执业或是医科及牙科联合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医生。如果有关机构是牙科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牙医。医务顾问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人数由持牌人决定,但必须有最少半数成员是注册医生或者注册牙医,而其中最少有一名注册医生成员不是受僱于有关机构,亦不是在该有关机构执业。
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如有所变动,持牌人须在变动后的 1 4 日内,以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
在《条例》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条例》就上述规定设有过渡安排给予诊所。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在该牌照的有效期内毋须遵守上述分开入口的要求。上述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日间医疗中心及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138条。
《条例》定义私营医疗机构的处所为:
如果一间机构在同一大厦内有数个单位,而这些单位有内部通道互相连接或是相邻,并使该机构以单一机构形式运作,这些单位就组成该机构的处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个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牌照涵盖的处所情景:
私营医疗机构 ( 例如一间诊所 ) 内提供营养师、物理治疗师服务,就符合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而美容服务( 例如理发、修甲等 ) 就属于「非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任何机构的营办人必须确保该机构的处所,在结构上与牌照指明的机构的类型,或豁免书所指明的执业,与非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的处所分隔。机构的处所内若提供任何附带服务,其营办人必须证明此等附带服务与机构职能的相关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在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和小型执业诊所推销医疗保险、供应餐饮和售卖生活用品不属于机构合理附带的服务。
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于二零一三年发表了「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建议下列四类程序应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进行:
详情请参阅「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
日间医疗中心的营办人应参考《条例》、《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及《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指引》。营办人亦应确保中心是单独运作的单位,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准备委任具备相关资格的医务行政总监。
日间医疗中心暂准牌照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停止申请。诊所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请程序将稍后公布。
《条例》以处所为本,一个处所只可申请一个牌照。因此,如在同一处所内提供附表医疗程序及小型医疗程序,有关处所只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条例》以处所为本,一个处所只可申请一个牌照。因此,如在同一处所内提供附表医疗程序及小型医疗程序,有关处所只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申请期将稍后公布。
虽然《条例》容许小型执业诊所可豁免申请牌照,但营办人亦必须向卫生署署长申请一份豁免书。详情将稍后公布。
每位营办人申请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数目是有限制的。无论是独资、以合伙或者以公司模式营办,每位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最多只可以有 3 间小型执业诊所同时获得豁免,第 4 间或以上就要申请牌照。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是没有期限的,即是除非诊所不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条件或豁免书被卫生署署长撤销,否则一直有效。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是发给指明的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若出现一些变动,例如:营办人或地址将会更改、或者诊所将会停止运作或以小型执业诊所形式运作,都必须在转变前的不少于 1 4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卫生署署长。如果营办人或营办模式将有变动,营办人必须重新申请豁免书或者牌照。
就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与豁免书相关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休假,而要由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负起该人的职责。该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与替假者不会同时在诊所提供医疗服务。
然而,小型执业诊所不得聘用兼职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和与豁免书相关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同时提供医疗服务。 同一公曆日内的任何替假时段,将会视为一日的替假。
按《条例》第 4 1 ( 3) 条,有关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要求,是诊所若由公司营办,该公司有不多于 5 名董事,而各董事均属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除该等董事外,无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应诊;及该公司或至少一名该等董事,具有独有权利,使用构成该诊所的处所。《条例》的要求只适用于董事,而非股东。
在卫生署署长开始接受诊所申请牌照和要求发出豁免书时,任何当时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所有条件的诊所营办人都可以向卫生署署长提出要求发出豁免书。当时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所有条件的诊所营办人都必须申请诊所牌照。其后任何拟营办诊所的营办人都必须申请并获发诊所牌照,或提出要求并获发豁免书,始可合法营办诊所提供医疗服务。持有牌照的诊所,于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所有条件时,亦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卫生署署长提出要求发出豁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