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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633章《私營醫療機構條例》

根據條例的規定,四類私營醫療機構會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 的罪行及最高刑罰
違反《私營醫療機構條例》 罪行 私營醫療機構類型(有法律責任的一方) 罰款
(每日罰款)△
監禁
第10(1)及第10(3)條 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私營醫療機構 醫院
(任何人)
$5,000,000 5 年
日間醫療中心
(任何人)
$100,000 3 年
第11(1)及第11(2)條 未有在私營醫療機構內的一個顯眼位置,展示該機構的現有牌照印本 醫院
(持牌人)
$100,000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25,000 -
第32(1)及第32(2)條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命令(因營辦未經許可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而作出者) 作為醫院營辦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
$5,000,000 5 年
第33(1)及第33(2)條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命令(非因營辦未經許可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的理由作出者) 所有
(持牌人)
$100,000 3 個月
第34(1)及第34(2)條 沒有遵從飭令暫停某私營醫療機構中的某機構服務的命令 醫院
(持牌人)
$1,000,000 2 年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100,000 3 個月
第35(1)及第35(3)條 沒有就撤銷某私營醫療機構的牌照提出書面要求 醫院
(持牌人)
$100,000 1 年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25,000 3 個月
第35(4)(b)及第35(5)條 沒有遵從就撤銷某私營醫療機構牌照而施加的規定 醫院
(持牌人)
$100,000 1 年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25,000 3 個月
第49(1)及第49(5)條 沒有為某私營醫療機構委任醫務行政總監 醫院
(持牌人)
$100,000
(每日$10,000)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25,000
(每日$2,000)
-
第49(4)及第49(5)條 沒有就某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給予通知 醫院
(持牌人)
$100,000
(每日$10,000)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25,000
(每日$2,000)
-
第57(1)及第57(2)條 沒有就某私營醫療機構成立和維持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 醫院/若干診所
(持牌人)
$100,000
(每日$10,000)
-
第93(1)及第93(2)條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申述 所有
(任何人)
$100,000 2 年
第112(2)、第112(5)及第112(6)條 沒有提供或交出就調查某違反事項所需的資料或文件 所有
(任何人)
$25,000
(每日$2,000)
-
第112(2)、第112(7)及第112(8)條 就調查某違反事項,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 所有
(任何人)
$100,000 2 年
第117(1)及第117(2)條 妨礙衞生署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執行職能 所有
(任何人)
$100,000
(每日$10,000)
2 年
第118(1)、第118(6)及第118(7)條 沒有向醫務衞生局局長提供所需資料 所有
(持牌人)
$25,000
(每日$2,000)
-

△ 如持續干犯同等罪行,需額外附加之每日罰款

香港法例第343章《診療所條例》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診療所或處所如用作診斷或治療患病、受傷或身心傷殘者用途,均需向政府衞生署署長妥為註冊。但是,根據條例第2條的規定,有部份處所或行醫機構並不包括在"診療所"的定義內(例如註冊醫生在自行執業過程中所專用的私人診症室),所以不需要向衞生署署長申請註冊。有關詳情,請參閱上述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