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根据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认可的医院/诊疗所

根据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认可的医院/诊疗所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规定,终止妊娠的医疗程序必须在政府医院丶政府诊疗所或卫生署署长为本条的施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而宣布为认可的医院或诊疗所内进行#。如终止妊娠由2名注册医生真诚一致认为须立即进行,以挽救孕妇性命或防止其身体或精神健康遭受严重的永久损害,且由注册医生进行,则第47A(3)条并不适用。

#请参阅于2021年5月21日刊登的第3028号公告(第25卷第20期)。

以下为认可的医院/诊疗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