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的規定,四類私營醫療機構會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
違反《私營醫療機構條例》 | 罪行 | 私營醫療機構類型(有法律責任的一方) | 罰款 (每日罰款)△ |
監禁 |
第10(1)及第10(3)條 | 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私營醫療機構 | 醫院 (任何人) |
$5,000,000 | 5 年 |
日間醫療中心 (任何人) |
$100,000 | 3 年 | ||
第11(1)及第11(2)條 | 未有在私營醫療機構內的一個顯眼位置,展示該機構的現有牌照印本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 | -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25,000 | - | ||
第32(1)及第32(2)條 |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命令(因營辦未經許可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而作出者) | 作為醫院營辦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 |
$5,000,000 | 5 年 |
第33(1)及第33(2)條 |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命令(非因營辦未經許可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的理由作出者) | 所有 (持牌人) |
$100,000 | 3 個月 |
第34(1)及第34(2)條 | 沒有遵從飭令暫停某私營醫療機構中的某機構服務的命令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0 | 2 年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100,000 | 3 個月 | ||
第35(1)及第35(3)條 | 沒有就撤銷某私營醫療機構的牌照提出書面要求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 | 1 年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25,000 | 3 個月 | ||
第35(4)(b)及第35(5)條 | 沒有遵從就撤銷某私營醫療機構牌照而施加的規定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 | 1 年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25,000 | 3 個月 | ||
第49(1)及第49(5)條 | 沒有為某私營醫療機構委任醫務行政總監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 (每日$10,000) |
-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25,000 (每日$2,000) |
- | ||
第49(4)及第49(5)條 | 沒有就某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給予通知 | 醫院 (持牌人) |
$100,000 (每日$10,000) |
- |
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 (持牌人) |
$25,000 (每日$2,000) |
- | ||
第57(1)及第57(2)條 | 沒有就某私營醫療機構成立和維持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 | 醫院/若干診所 (持牌人) |
$100,000 (每日$10,000) |
- |
第93(1)及第93(2)條 |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申述 | 所有 (任何人) |
$100,000 | 2 年 |
第112(2)、第112(5)及第112(6)條 | 沒有提供或交出就調查某違反事項所需的資料或文件 | 所有 (任何人) |
$25,000 (每日$2,000) |
- |
第112(2)、第112(7)及第112(8)條 | 就調查某違反事項,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 | 所有 (任何人) |
$100,000 | 2 年 |
第117(1)及第117(2)條 | 妨礙衞生署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執行職能 | 所有 (任何人) |
$100,000 (每日$10,000) |
2 年 |
第118(1)、第118(6)及第118(7)條 | 沒有向醫務衞生局局長提供所需資料 | 所有 (持牌人) |
$25,000 (每日$2,000) |
- |
△ 如持續干犯同等罪行,需額外附加之每日罰款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診療所或處所如用作診斷或治療患病、受傷或身心傷殘者用途,均需向政府衞生署署長妥為註冊。但是,根據條例第2條的規定,有部份處所或行醫機構並不包括在"診療所"的定義內(例如註冊醫生在自行執業過程中所專用的私人診症室),所以不需要向衞生署署長申請註冊。有關詳情,請參閱上述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