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3)條規定,終止妊娠的醫療程序必須在政府醫院、政府診療所或衞生署署長為本條的施行藉憲報刊登的公告而宣布為認可的醫院或診療所內進行#。如終止妊娠由2名註冊醫生真誠一致認為須立即進行,以挽救孕婦性命或防止其身體或精神健康遭受嚴重的永久損害,且由註冊醫生進行,則第47A(3)條並不適用。
#請參閱於2021年5月21日刊登的第3028號公告(第25卷第20期)。
以下為認可的醫院/診療所名單:
醫院/診療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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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
2 | 家計會日間醫療中心 |
3 | 港怡醫院 |
4 |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 |
5 |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 |
6 | 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 |
7 | 廣華醫院 |
8 | 明德醫院 |
9 | 北區醫院 |
10 |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
11 | 博愛醫院 |
12 | 威爾斯親王醫院 |
13 | 瑪嘉烈醫院 |
14 | 伊利沙伯醫院 |
15 | 瑪麗醫院 |
16 | 贊育醫院 |
17 | 將軍澳醫院 |
18 | 屯門醫院 |
19 | 仁安醫院 |
20 | 基督教聯合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