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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医疗机构规管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常见问答

  1.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条例》)及履行安排
  2. 私营医疗机构的管治和处所要求
  3. 有关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
  4. 有关诊所牌照申请
  5. 有关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的要求

A.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条例》)及履行安排

A1.
《"条例"》规管哪些机构 ?

《条例》主要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须取得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至于四类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1部。

私家医院须按《条例》申请医院牌照以继续营办。至于提供非住院服务而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有提供《条例》所定义的附表医疗程序,则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没有提供附表医疗程序的处所,则须申请诊所牌照。至于附表医疗程序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 2 条和附表 3。

《条例》下,如诊所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可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A2条

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风险的服务或新运作模式。《条例》附表 9 所描述的进行临床试验的处所将被纳入为卫生服务机构而受规管。

A2.
甚么是小型执业诊所?

《条例》第41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营办形式可以是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即同时亦要满足以下三个必须条件,分别是:

  1. 医生或牙医的数目
    1. 如果是独资经营的小型执业诊所,即指由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营办;
    2. 如果小型执业诊所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则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伙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须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
  2. 处所的使用权
    1. 小型执业诊所的独资经营人、至少一名合伙人或至少一名该公司的董事,要有使用该处所的独有权利;简单而言,除营办人及替假安排外,其他医生或牙医不可以在该诊所执业;及
    2. 无论是独资、合伙或以公司形式营办,小型执业诊所都不可以雇用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执业(替假安排除外)。
  3. 替假的安排
    1. 每名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
    2. 另外,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部。

A3.
《条例》会于何时生效和实施 ? 递交牌照申请的详情为何 ?

《条例》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宪。

政府已按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风险程度,分阶段实施《条例》。新制度之下,医院和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期已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附表护养院的豁免书申请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并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结束。卫生署将于稍后公布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和豁免书的发出要求的安排。

有关无牌营办医院及日间医疗中心的罚则条文已分别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医院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港币五百万元及监禁五年;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政府现正积极推展诊所的规管工作,并拟于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落实诊所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以期于二零二五年第四季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和豁免书的发出要求。按照一贯安排,卫生署会适时公布申请程序及具体安排,并展开宣传,以便业界有充足时间做好准备。在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和豁免书的发出要求前,政府会适时进行一系列的宣传工作。无牌营办诊所的罚则条文生效日期将于稍后公布。详情请浏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的最新公告

A4.
现有私营诊所如何过渡至新发牌制度?

《条例》为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设有过渡安排。持有暂准牌照的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可在新制度下的过渡期内继续营办,直至获发正式牌照。

在过渡安排下,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已获发暂准牌照。日间医疗中心的暂准牌照申请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截止。首批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包括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 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运作的诊所可申请暂准牌照。详情请参阅《条例》第9部的第4分部。

医务卫生局局长会藉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除过了指定的结束日期,或持牌人的正式牌照申请获批、被撤回或被拒,否则暂准牌照一直有效。为了给予业界充足的准备时间,过渡安排将于公告刊登后至少一年后才会正式结束。

如诊所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开始营办或搬迁到另一处所,营办人必须根据《条例》的要求申请正式牌照。

A5.
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的暂准牌照与正式牌照有何分别 ?

所有私营医疗机构必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才可以合法营办。暂准牌照容许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当日已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而正式牌照则必须在机构完全符合所有发牌标准才会发出。当过渡期完结时,这些医疗机构均须领有正式牌照。

A6.
我经营一间体检中心,主要进行体检、疫苗注射及一般医学影像服务(如:X光),并不会进行任何附表医疗程序。我们的医生只会不定时过来核实及签署报告,以及向病人解释报告内容。我需要按《条例》申请牌照吗 ?

《条例》规管所有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处所。不论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时数或次数,处所的营办人都需要按《条例》申请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此外,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亦须遵守其他相关现行法例(如:《医生注册条例》、《辐射条例》等)。

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亦须委任医务行政总监掌管该机构的日常管理。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管治要求可参阅常见问答第B部分。

A7.
中医和一些专职医疗人员(如:物理治疗师)提供的服务会否受《条例》规管 ?

《条例》主要规管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果同一处所内因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而须按照《条例》领牌,则该机构牌照亦会涵盖这些服务。《条例》并不涵盖纯为中医和专职医疗人员执业的处所。这些中医和专职医疗人员会继续受相关专业的法例及专业守则规管。

A8.
只有兼职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驻诊的私营医疗机构,是否必须领有牌照 ?

在《条例》下,任何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不论他们是兼职还是全职工作,均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

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亦须委任医务行政总监掌管该机构的日常管理。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管治要求可参阅常见问答第B部分。

A9.
《条例》下,处所可同时提供西医及其他服务(如:物理治疗、职业治疗等)吗?此类机构可否申请豁免 ?

在《条例》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 属独立及单独运作的处所,并在结构上与其他非为该机构所合理附带的目的而设的处所分隔;以及
  • 设有直接而分开的入口。

在诊所的过渡期,除了已申领暂准牌照之诊所营办人,其他营办人必须确保其机构设有直接而分开的入口。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B9条

A10.
在新的发牌制度下,美容中心如提供医疗程序是否需要领牌?

在《条例》下,任何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均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任何处所(包括声称提供美容服务的处所)如提供医疗服务,例如施行医疗程序,均须因应医疗服务或程序的性质,按《条例》申领相关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持牌私营医疗机构须遵守卫生署的发牌条件及实务守则。牌照申请人须留意《条例》订明有关独立处所、直接和分开的入口以及相关过渡安排等规定。有关如何分辨医疗程序与美容服务可参阅常见问答第B12条

卫生署会巡查持牌私营医疗机构,以确保机构符合《条例》和实务守则的要求。

A11.
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牌照有效期是多久 ?

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别是:

  • 医院牌照:两年
  • 日间医疗中心牌照:三年
  • 诊所牌照:五年
  • 《条例》附表 6 所列的附表诊所牌照:一年
A12.
公众及机构营办人如何获得有关《条例》实施的最新资讯 ?

卫生署已根据《条例》的实施时间表分阶段公布新发牌制度的相关资料,并为各持份者举办简介会。详情请浏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的最新公告

B. 私营医疗机构的管治和处所要求

B1.
《条例》对持牌人有什么要求 ?

在《条例》下,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即须属由一个董事会营办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该董事会内须有一名并非注册医生、亦非注册牙医、及并非该医院的雇员的人。除表列于《条例》附表 6 的附表诊所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个人、合伙、公司、其他法人团体或社团。

B2.
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担任医务行政总监需要有甚么资格 ? 如果一间私营医疗机构同时提供西医及牙医服务,选取医务行政总监有甚么要注意的地方 ?

日间医疗中心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六年;而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四年。如果一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提供西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若只提供牙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牙医;若该中心或诊所同时提供西医及牙医服务,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而持牌人亦须另行委任一名注册牙医,协助该医务行政总监,进行牙科执业的日常管理。

不过,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而该持牌人已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B6条),并为组内每一间诊所按执业类别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则可以为这一组诊所只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这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最少八年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他/她亦不可以同时在另一间私营医疗机构担任医务行政总监。

委任医务行政总监乃持牌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即属犯罪,详情参阅《条例》第49条。

B3.
在新制度下,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的责任是甚么?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可以由同一人出任吗 ?

在《条例》下,持牌人须为有关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确保机构遵守《条例》、牌照与实务守则的要求 ; 并要为该机构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 ; 设立及执行机构内有关病人护理质素及安全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 将机构所提供的收费项目的价目资料供公众知悉 ; 及设立处理投诉程序。

获委任的医务行政总监则负责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包括采纳与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而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则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医院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的要求,并不适用于获发有效豁免书的小型执业诊所。

B4.
可否以兼职形式委任医务行政总监?获某私营医疗机构委任为医务行政总监的人,可否营办另一小型执业诊所并取得豁免?

在《条例》下,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采纳及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医院的医务行政总监(只可以是注册医生)不得同时在另一间私营医疗机构担任医务行政总监。此外,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亦不能同时在:

  • 超过两间日间医疗中心;
  • 超过三间诊所;或
  • 超过一间日间医疗中心和一间诊所

担任医务行政总监。

然而,如同一持牌人同时营办四间或多于四间的诊所,而该持牌人已采取以下行动,则可只委任一人,担任该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

  • 为该组诊所,成立医务顾问委员会;及
  • 为该组内每一间诊所,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医生或牙医,协助该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

至于各类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资格要求,请参阅《条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不论本身有否担任其他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均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惟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只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部。

B5.
私营医疗机构的营办人是否一定要是医生或牙医呢 ?

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包括持牌人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除了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必须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外,《条例》没有要求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要是医生或牙医。

B6.
甚么情况下私营医疗机构需要成立医务顾问委员会 ?

医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医务行政总监外,亦必须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此外,凡同一持牌人同时营办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若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并在每一间诊所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就可以只委任一人担任这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

B7.
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委员数目和资格有甚么要求 ?

如果有关私营医疗机构(有关机构)是医科执业或是医科及牙科联合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医生。如果有关机构是牙科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牙医。医务顾问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持牌人决定,但必须有最少半数成员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而其中最少有一名注册医生不是受雇于有关机构,亦不是在该有关机构执业。

B8.
私营医疗医疗机构如更换医务行政总监,需要提交申请吗 ?

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如有所变动,持牌人须在变动后的14日内,以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通知有关医务行政总监的变动乃持牌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即属犯罪,详情参阅《条例》第49条。

B9.
在新制度下,私营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有独立的处所及入口?

在《条例》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1. 属独立及单独运作的处所,并在结构上与其他非为该机构所合理附带的目的而设的处所分隔;以及
  2. 设有直接而分开的入口。

《条例》就上述规定设有过渡安排给予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在该牌照的有效期内毋须遵守上述分开入口的要求。上述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日间医疗中心及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138条。此外,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要有使用该处所的独有权利。

B10.
一个私营医疗机构处所只可领有一个牌照。怎样才算是一个处所?

《条例》定义私营医疗机构的处所为:

  • 在结构上有内部通道互相连接;或
  • 互相附连、相邻或邻接;及
  • 成为一体 ,使该机构以单一机构形式运作的地方。

如果一间机构在同一大厦内有数个单位,而这些单位有内部通道互相连接或是相邻,并使该机构以单一机构形式运作,这些单位就组成该机构的处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个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牌照涵盖的处所情景:

  • 一间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占用两个或更多结构上有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楼宇单位
  • 一间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占用两个或更多结构上互相邻接的楼宇单位
  • 一间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占用两个或更多同一楼宇内的单位
B11.
就私营医疗机构而言,何谓「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我可否在机构内提供如推销医疗保险、供应餐饮和售卖生活用品等顾客服务?

私营医疗机构(例如:一间有医科执业的诊所)内提供营养师及物理治疗师服务,原则上可被视为「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具体情形将视乎个别个案的执业情况而定。而美容服务(例如:理发、修甲等)就不属于「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任何机构的营办人必须确保该机构 ( 即牌照指明的机构的类型或豁免书所指明的执业 ) 的处所,在结构上与非为合理附带的目的而设的处所分隔。机构的处所内若提供任何附带服务,其营办人必须证明此等附带服务与机构职能的相关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在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和小型执业诊所推销医疗保险、供应餐饮和售卖生活用品不属于「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

B12.
如何分辨医疗程序与美容服务 ?

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于二零一三年发表了《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建议下列四类程序应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进行:

  • 涉及注射的程序;
  • 以机械或化学方法在表皮层以下进行皮肤剥脱;
  • 高压氧气治疗;及
  • 漂牙。

详情请参阅《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

C. 有关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

C1.
我有意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有甚么需要准备 ?

日间医疗中心的营办人应参考《条例》、《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及《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指引》。营办人亦应确保中心是单独运作的单位,设有独立的入口,以及委任具备相关资格的医务行政总监。

C2.
领取日间医疗中心暂准牌照的步骤是甚么?

日间医疗中心暂准牌照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停止接受申请。

C3.
有关日间医疗中心的实务守则包含甚么内容?

私营医疗机构的实务守则是卫生署署长按《条例》发出的一些标准和规格。

有关《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的详情,请按此连结

为确保能符合相关要求,私营医疗机构的营办者应参考相关的实务守则。

C4.
如一个私营医疗机构处所内同时会进行附表医疗程序及小型医疗程序,是否必须同时申请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牌照 ?

《条例》以处所为本。因此,如在同一处所内提供附表医疗程序及小型医疗程序,有关处所只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D. 有关诊所牌照申请

D1.
现有私营诊所如何过渡至新发牌制度?

《条例》为诊所设有过渡安排。

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运作的诊所可申请暂准牌照。诊所的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申请的指明期间将于稍后公布。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可在新制度之下的过渡期间继续合法营办,直至获批出正式牌照。详情请参阅《条例》第9部的第136条。

医务卫生局局长会藉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除过了指定结束日期、获批出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或被拒,否则暂准牌照一直有效。为了给予业界充足的准备时间,过渡安排将于公告刊登后至少一年后才会正式结束。

如诊所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开始营办或搬迁到另一处所,营办人必须根据《条例》下的要求申请正式牌照。

D2.
诊所的暂准牌照与正式牌照有何分别 ?

所有私营医疗机构必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才可以合法营办。暂准牌照容许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当日已运作的诊所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而正式牌照则必须在机构完全符合所有发牌标准才会发出,当过渡期完结时,这些私营医疗机构均须领有正式牌照才可继续营办。

D3.
我有意申请诊所牌照,有甚么需要准备 ?

卫生署为配合数字政府的发展,诊所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请程序将会全面电子化。卫生署现正升级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以便诊所牌照申请人在暂准及正式诊所牌照开始接受申请时,透过电子牌照系统递交申请。详情将于稍后公布。

D4.
领取诊所暂准牌照的步骤是甚么?

诊所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请程序将于稍后公布。

D5.
有关诊所的实务守则包含甚么内容 ?

根据《条例》第99条的规定,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已于二零二零年成立,旨在为私营医疗机构制订、检讨及更新其规管标准。《诊所标准》由咨询委员会在咨询相关持份者后制订,旨在适用于在相关条文生效后根据《条例》领牌的所有医科及牙科诊所。《诊所标准》列载有关诊所的管治、环境、服务提供及护理程序、感染控制、风险管理及应变措施及其他与营办诊所相关事项的发牌标准。《诊所实务守则》将会参照《诊所标准》而制订。

D6.
我经营流动诊所车,内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在全港各区提供医疗服务。我需要按《条例》申请牌照吗 ?

《条例》规管所有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处所。任何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处所的营办人都需要按《条例》申领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

E. 有关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的要求

E1.
我现在可以为小型执业诊所申请豁免书吗 ?

政府现正积极推展诊所的规管工作,并拟于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落实诊所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以期于二零二五年年第四季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和豁免书的发出要求。按照一贯安排,卫生署会适时公布申请程序及具体安排,并展开宣传,以便业界有充足时间做好准备。

E2.
我的诊所符合《条例》第41条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是否甚么都不需要做就可以继续在诊所执业?

虽然《条例》容许小型执业诊所可豁免申请牌照,但营办人必须向卫生署署长申请豁免书。在《条例》下,营办人须取得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私营医疗机构。

E3.
我的诊所符合《条例》第41条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我可以选择申请诊所牌照,而不是要求豁免书吗?

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的诊所,营办人可选择申请诊所牌照或豁免书。有关申请诊所牌照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网页

E4.
我的诊所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我如何可以继续营办诊所以提供医疗服务?

任何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定义的诊所, 其营办人须为其诊所申请诊所牌照以继续营办。有关申请诊所牌照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网页

E5.
谁可为其诊所要求发出豁免书?

小型执业诊所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按《条例》第 42 条,任何以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人,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

E6.
哪类注册医生合资格作为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

根据《条例》第41条,合资格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是指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6(1)条备存的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的人。

E7.
我可以同时营办多少间豁免诊所?

根据《条例》第43(1)条,签署要求发出豁免书的人当中,无人可在当其时就三间或多于三间的其他豁免诊所,具有豁免诊所的独资经营人、营办豁免诊所的合伙的合伙人或营办豁免诊所的公司的董事的身分 (不论是任何身分组合) 。

换言之,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最多只可以同时营办三间获得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如你已同时营办三间豁免诊所,你必须为你第四间或以上的诊所申请诊所牌照。

E8.
就小型执业诊所而言,替假与兼职受聘的注册医生和注册牙医有何分别 ? 替假日数如何计算 ? 是否可以用半日为单位 ?

就小型执业诊所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书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休假,而要由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负起该人的职责。豁免书上的医生或牙医与替假者不会同时在诊所提供医疗服务。同一公历日内的任何替假时段,将会视为一日的替假。

每名经营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另外,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小型执业诊所不得聘用兼职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和与豁免书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同时提供医疗服务。

E9.
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如何向卫生署署长要求豁免书?

卫生署配合数字政府的发展,要求发出豁免书的手续将会全面电子化。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可透过私营医疗机构的电子牌照系统于网上递交要求、查看申请处理进度和获发豁免书。如果营办人未能使用电子牌照系统,亦可递交纸本申请表格。有关详情将适时公布。

E10.
要求豁免书需付费吗?

要求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是免费的。

E11.
我的小型执业诊所领取豁免书后,须遵守甚么规则 ?

豁免诊所的营办人须遵守《条例》下所有小型执业诊所及其营办的相关要求。若该诊所拟作改变,或该诊所拟停止运作,营办人必须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营办人可能因为这些改变,而需要重新要求发出豁免书或申请牌照。

E12.
是否需要续领豁免书?

除非诊所搬迁、不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或豁免被卫生署署长撤销,否则不需要续领豁免诊所的豁免书。

E13.
公众如何获得豁免诊所的相关资料,以及如何分辨豁免诊所和一般获发牌的诊所?

为方便市民识别提供医疗服务的处所是否获发有效牌照或豁免书,卫生署已设立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载录所有豁免诊所和获发牌照的私营医疗机构。豁免诊所的相关资料将上载至上述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该登记册将上载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以及备存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的办事处,供市民查阅。此外,豁免诊所会获发豁免书及二维码,以便市民在我们的网站获取豁免诊所的资料。市民可向豁免诊所查询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