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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医疗机构规管

违规行为的规管行动

香港法例第633章赋予卫生署署长权力发出实务守则,而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确保有关机构遵守相关牌照的条件及实务守则。

如私营医疗机构违反牌照的条件或实务守则,规管当局将采取规管行动。「违规行为」指不能符合或未能达到有关牌照的条件或实务守则的要求。

规管当局将按违规行为的不同风险级别采取相应规管行动。违规行为的风险级别由两方面评估,第一是对病人安全的影响(表一) ;第二是导致病人受到伤害的严重性(表二)。规管当局将根据风险矩阵中两者的相互评级而决定采取合适的规管行动 (表三)

针对违规行为的规管行动将按风险级别分为 (a) 劝谕、(b) 要求通知、(c) 警告、(d) 执法令、(e) 修订牌照条件、(f) 暂停机构服务或暂时吊销牌照、及(g) 撤销牌照。有关规管行动的 纪录或上载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页予公众人士参考。就违规行为对病人安全的不同风险级别而作出的相应规管行动详情载于图一图二.

私营医疗机构须实时纠正违规行为以减轻对病人安全构成的风险。如有关行为未能于指定时限内纠正或纠正未如理想,规管当局将按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升级规管行动。

另一方面,规管当局可因应私营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风险级别,实时采取较严厉的规管行动,而不会按上述的分阶段式进行有关行动。例如:当私营医疗机构继续营运将对病人安全构成实时及高风险时, 规管当局有权在未有预先发出警告的情况下暂停有关机构的服务。

表一: 影响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影响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描述
可能 如私营医疗机构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可能影响病人安全。
很可能 如私营医疗机构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很可能影响病人安全。
非常可能 如私营医疗机构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非常可能影响病人安全。
表二: 违规行为的后果级别
级别 对病人的伤害
对病人的伤害属微不足道或轻微
对病人造成以下的伤害:
  • 因为相同的病因或因为治理该病因所引致的并发症而需再度入院或求医
  • 非预期地再次进行手术
  • 非预期的病人转移,例如:由普通病房转移至加护病房或深切治疗部,或由日间护理转为入院护理
事件影响多于一位至少于五位病人
对病人造成以下的伤害:
  • 导致死亡
  • 功能永久受损1
事件影响五位或以上的病人
1 指相对于接收病人或病人入院时,病人的感觉(sensory)、运动(motor)、心理(psychologic) 或智力(intellectual)受到减损,而导致其需要持续地接受治疗或改变生活方式。当「功能永久受损」未能实时确定时,政策可留待病人在功能持续受损的情况下出院或功能持久受损后的两星期时而应用,以时间较早的情况为准。(参考资料: The Joint Commission. Comprehensive Accreditation Manual Hospital (CAMH). United States; 2013 January.(只备英文版))
表三: 风险矩阵与规管行动
违规行为的后果级别
影响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可能 劝谕 要求通知 执法令
±修订牌照条件或
暂停机构服务
很可能 要求通知 警告 执法令
±修订牌照条件或
暂停机构服务
非常可能 执法令
±修订牌照条件或
暂停机构服务
执法令
±修订牌照条件或
暂停机构服务
执法令
±修订牌照条件或
暂停机构服务
图一: 规管行动与级别
图二: 根据风险级别而设的规管行动
根据风险级别而设的规管行动 * 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37(1)、29 及 28(b) 条,卫生署署长可基于第38条指明的理由,修订某私营医疗机构牌照的条件、暂停机构服务,或藉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注释:
  • 需要时,规管当局可藉书面通知,指示医疗机构立即进行补救措施。

规管行动可因以下情况升级 规管行动可因以下情况升级:

  • 私营医疗机构未有于指定时限内纠正违规行为或纠正未如理想;或
  •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该机构因为违规行为(不论是否相关)获发两次劝谕或要求通知,而纠正却未如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