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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医疗机构规管

  • 2019年中
    医院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设有住宿
    • 接待怀孕妇女以作分娩或刚诞下婴儿的妇女
    • 但不包括《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内附表2 指明的处所
    申请牌照安排
    • 卫生署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开始接受新制度之下私家医院的牌照申请
    • 新牌照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2020年
    日间医疗中心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提供「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2条和附表3)
    • 不构成某医院的处所的一部分
    申请牌照安排
    • 卫生署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开始接受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
    • 首批牌照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有关无牌营办日间医疗中心的罚则条文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生效。 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 100,000 元及监禁 3 年。
    • 日间医疗中心营办人须遵守新的规管制度,并按照卫生署的安排和《条例》订明的要求申领牌照。
    • 持有暂准牌照的营办人(须在2018年11月30日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并已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提交申请):
      1. 暂准牌照让该日间医疗中心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经营(请参阅《条例》第135条)
      2. 医务卫生局局长会藉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暂准牌照将在指定日期,或在正式牌照发出、撤回或拒绝时届满。为了给与业界充足的准备时间,过渡安排将于公告刊登后至少一年后才正式结束。
  • 稍后公布
    诊所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并不提供「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2条和附表3)
    • 不构成某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外展设施的处所的一部分
    申请牌照/豁免书安排
    • 申请诊所牌照和豁免书的安排会稍后公布
    • 如营办人在2018年11月30日营办诊所:
      1. 卫生署署长在收到该营办人就正式牌照的申请后,如信纳某些条件获得符合,须向该营办人发出暂准牌照
      2. 暂准牌照让该诊所於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经营(请参阅《条例》第136条)
      3. 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获发有效暂准牌照的诊所在暂准牌照的有效期内可不遵守《条例》第67条有关分开入口的要求(请参阅《条例》第138条)
    • 如营办人在2018年11月30日后开始营办诊所
      营办人须遵守新的规管制度,并按照卫生署的安排和《条例》订明的要求申领正式牌照或豁免书
    • 「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安排
      如符合以下条件,即属《条例》下的「小型执业诊所」─
      1. 诊所以下列其中一种模式营办:
        1. 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以独资经营人身分营办;
        2. 由最多五名合夥人组成的合夥营办,而所有合夥人均属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或
        3. 由最多五名董事组成的公司营办,而所有董事均属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
      2. 除独资经营人/合夥人/公司董事外,不得有其他医生或牙医在该诊所执业;以及
      3. 独资营办人丶合夥人丶公司董事或公司具有独有权利,使用构成该诊所的处所

      「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可向卫生署要求发出豁免书,而无须申领牌照。在新制度下,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请参阅《条例》第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