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理私營醫療機構的其他常見問題,請上 ORPHF 網站的以下網頁:
《條例》主要規管註冊醫生及 / 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下,私營醫療機構分為四類: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須取得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至於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定義,請參閱《條例》第一部分。
私家醫院須按《條例》申請醫院牌照以繼續營辦。至於提供非住院服務而有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有提供《條例》所定義的“附表醫療程序”,則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沒有提供“附表醫療程序”的處所,則須申請診所牌照。至於“附表醫療程序”的定義,請參閱《條例》第 2 條和附表 3。
《條例》下,如診所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條件,可申請豁免書。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A2條。
衞生服務機構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風險的服務或新運作模式。《條例》附表 9 所描述的進行臨牀試驗的處所已納入為衞生服務機構而受規管。
按《條例》,“小型執業診所” 營辦人可以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診所發出豁免書以豁免申領牌照。“小型執業診所” 是指一些全由註冊醫生(即是名列在普通科醫生名冊內的正式註冊醫生)及/或者註冊牙醫所營辦與應診的處所。營辦模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以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即同時亦要滿足以下三個必須條件,分別是:
在新制度下,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4部。
《條例》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憲。
政府已按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風險程度,分階段實施《條例》。新制度之下,私營醫院和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申請期已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附表護養院的豁免書申請期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並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結束。診所牌照和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申請期將稍後公布。
《條例》為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設有過渡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已獲發臨時牌照。日間醫療中心的暫准牌照申請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截止。持有暫准牌照的日間醫療中心,可在新制度之下的過渡期間繼續合法營辦,直至其正式牌照發出。詳情請參閱《條例》第9部的第4分部。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除過了指定的結束日期,或直至其正式牌照發出,或申請被撤回或被拒絕,否則暫准牌照一直有效。為了給與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正式結束。
如日間醫療中心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後開始營辦或搬遷到另一處所,營辦人必須根據《條例》下要求申請正式牌照。
首批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包括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 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有關無牌營辦日間醫療中心的罰則條文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日間醫療中心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診所的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申請的指明期間將於稍後公布。
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才可以合法營辦。暫准牌照容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日已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經營。而正式牌照則必須在機構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標準才會發出。當過渡期完結時,這些醫療機構均須領有正式牌照。
《條例》規管所有有註冊醫生及 / 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處所。不論醫生及 / 或牙醫執業的時數或次數,處所的營辦人都需要按《條例》申領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此外,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亦須遵守其他相關現行法例(如:《醫生註冊條例》、《輻射條例》等)。
《條例》主要規管有註冊醫生及 / 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果同一處所內因有註冊西醫和註冊牙醫執業而須按照《條例》領牌,則該機構牌照亦會涵蓋這些服務。《條例》並不涵蓋純為中醫和專職醫療人員執業的處所。這些專職醫療人員會繼續受相關專業的法例及專業守則規管。
在《條例》下,任何有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均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在診所的過渡期(尚未實施),除了已申領暫准牌照之診所營辦人,其他營辦人必須確保其機構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出入口。有關詳情請參閱問答第B9條常見問答。
《條例》主要規管註冊醫生和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任何處所(包括聲稱提供美容服務的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例如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醫療服務/程序的性質,按《條例》申領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牌照,並遵守衞生署的發牌條件及實務守則。牌照申請人須留意《條例》訂明有關獨立處所、直接和分開的入口以及相關過渡安排等規定。有關如何分辨醫療程序與美容服務可參閱第B12條常見問答。
衞生署會巡查持牌私營醫療機構,以確保機構符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要求。
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別是:
根據條例實施時間表及持份者的相關資料,衞生署已公布分段發牌計劃。詳細請瀏覽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頁之最新公告。
在《條例》下,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即須屬由一個董事會營辦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而該董事會內須有一名並非註冊醫生、亦非註冊牙醫、及並非該醫院的僱員的人。除表列於《條例》附表 6 的「附表診所」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個人、合夥、公司、其他法人團體或社團等的名義申領牌照均可。
日間醫療中心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六年;而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四年。如果一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提供西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若只提供牙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牙醫;若該中心或診所同時提供西醫及牙醫服務,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而持牌人亦須另行委任一名註冊牙醫,協助有關醫務行政總監,進行牙科執業的日常管理。
不過,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並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有關詳情請參閱問答第B6條常見問答),亦為組內每一間診所按執業類別委任一個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或者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是可以為這一組診所只委任一位醫務行政總監。這個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最少八年的註冊醫生或者註冊牙醫,他 / 她亦不可以同時在另一個私營醫療機構擔任醫務行政總監。
在《條例》下,持牌人須為有關機構的運作負上全部責任,確保機構遵守《條例》、牌照與實務守則的要求 ; 並要為該機構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 ; 設立及執行機構內有關病人護理質素及安全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 將機構所提供的收費項目的價目資料供公眾知悉 ; 及設立處理投訴程序。
獲委任的醫務行政總監則負責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包括採納與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而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則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醫院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並不適用於獲發有效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
在《條例》下,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採用及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只能同時擔任以下其中一項醫務行政總監職務:
至於各類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資格要求,請參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條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不論本身有否擔任其他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均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
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包括持牌人與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除了“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者註冊牙醫外,《條例》沒有要求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要是醫生或者牙醫。
醫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醫務行政總監外,亦必須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此外,凡同一持牌人同時營辦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若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並在每一間診所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就可以只委任一人擔任這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
如果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有關機構)是醫科執業或是醫科及牙科聯合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醫生。如果有關機構是牙科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牙醫。醫務顧問委員會的其他委員人數由持牌人決定,但必須有最少半數成員是註冊醫生或者註冊牙醫,而其中最少有一名註冊醫生成員不是受僱於有關機構,亦不是在該有關機構執業。
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如有所變動,持牌人須在變動後的 1 4 日內,以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條例》就上述規定設有過渡安排給予診所。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在該牌照的有效期內毋須遵守上述分開入口的要求。上述過渡安排並不適用於日間醫療中心及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138條。
《條例》定義私營醫療機構的處所為:
如果一間機構在同一大廈內有數個單位,而這些單位有內部通道互相連接或是相鄰,並使該機構以單一機構形式運作,這些單位就組成該機構的處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個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牌照涵蓋的處所情景:
私營醫療機構 ( 例如一間診所 ) 內提供營養師、物理治療師服務,就符合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而美容服務( 例如理髮、修甲等 ) 就屬於「非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任何機構的營辦人必須確保該機構的處所,在結構上與牌照指明的機構的類型,或豁免書所指明的執業,與非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的處所分隔。機構的處所內若提供任何附帶服務,其營辦人必須證明此等附帶服務與機構職能的相關合理性。一般情況下,在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和小型執業診所推銷醫療保險、供應餐飲和售賣生活用品不屬於機構合理附帶的服務。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發表了「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建議下列四類程序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進行:
詳情請參閱「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
日間醫療中心的營辦人應參考《條例》、《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及《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指引》。營辦人亦應確保中心是單獨運作的單位,並設有獨立的出入口,以及準備委任具備相關資格的醫務行政總監。
日間醫療中心暫准牌照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停止申請。診所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請程序將稍後公布。
《條例》以處所為本,一個處所只可申請一個牌照。因此,如在同一處所內提供附表醫療程序及小型醫療程序,有關處所只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條例》以處所為本,一個處所只可申請一個牌照。因此,如在同一處所內提供附表醫療程序及小型醫療程序,有關處所只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申請期將稍後公布。
雖然《條例》容許小型執業診所可豁免申請牌照,但營辦人亦必須向衞生署署長申請一份豁免書。詳情將稍後公布。
每位營辦人申請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數目是有限制的。無論是獨資、以合夥或者以公司模式營辦,每位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最多只可以有 3 間小型執業診所同時獲得豁免,第 4 間或以上就要申請牌照。
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是沒有期限的,即是除非診所不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條件或豁免書被衞生署署長撤銷,否則一直有效。
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是發給指明的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若出現一些變動,例如:營辦人或地址將會更改、或者診所將會停止運作或以小型執業診所形式運作,都必須在轉變前的不少於 1 4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衞生署署長。如果營辦人或營辦模式將有變動,營辦人必須重新申請豁免書或者牌照。
就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與豁免書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休假,而要由另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該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與替假者不會同時在診所提供醫療服務。
然而,小型執業診所不得聘用兼職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和與豁免書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同時提供醫療服務。 同一公曆日內的任何替假時段,將會視為一日的替假。
按《條例》第 4 1 ( 3) 條,有關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要求,是診所若由公司營辦,該公司有不多於 5 名董事,而各董事均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除該等董事外,無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應診;及該公司或至少一名該等董事,具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條例》的要求只適用於董事,而非股東。
在衞生署署長開始接受診所申請牌照和要求發出豁免書時,任何當時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所有條件的診所營辦人都可以向衞生署署長提出要求發出豁免書。當時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所有條件的診所營辦人都必須申請診所牌照。其後任何擬營辦診所的營辦人都必須申請並獲發診所牌照,或提出要求並獲發豁免書,始可合法營辦診所提供醫療服務。持有牌照的診所,於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所有條件時,亦可以在任何時間向衞生署署長提出要求發出豁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