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主要規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下,私營醫療機構分為四類,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須取得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至於四類私營醫療機構的定義,請參閱《條例》第1部。
私家醫院須按《條例》申請醫院牌照以繼續營辦。至於提供非住院服務而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有提供《條例》所定義的附表醫療程序,則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沒有提供附表醫療程序的處所,則須申請診所牌照。至於附表醫療程序的定義,請參閱《條例》第 2 條和附表 3。
《條例》下,如診所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可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A2條。
衞生服務機構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風險的服務或新運作模式。《條例》附表 9 所描述的進行臨牀試驗的處所將被納入為衞生服務機構而受規管。
《條例》第41條列明了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營辦形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即同時亦要滿足以下三個必須條件,分別是:
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4部。
《條例》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憲。
政府已按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風險程度,分階段實施《條例》。新制度之下,醫院和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申請期已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附表護養院的豁免書申請期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並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結束。衞生署將於稍後公布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和豁免書的發出要求的安排。
有關無牌營辦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的罰則條文已分別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醫院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五年;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日間醫療中心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政府現正積極推展診所的規管工作,並擬於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落實診所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以期於二零二五年第四季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和豁免書的發出要求。按照一貫安排,衞生署會適時公布申請程序及具體安排,並展開宣傳,以便業界有充足時間做好準備。在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和豁免書的發出要求前,政府會適時進行一系列的宣傳工作。無牌營辦診所的罰則條文生效日期將於稍後公布。詳情請瀏覽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的最新公告。
《條例》為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設有過渡安排。持有暫准牌照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可在新制度下的過渡期内繼續營辦,直至獲發正式牌照。
在過渡安排下,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已獲發暫准牌照。日間醫療中心的暫准牌照申請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截止。首批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包括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 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診所可申請暫准牌照。詳情請參閱《條例》第9部的第4分部。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除過了指定的結束日期,或持牌人的正式牌照申請獲批、被撤回或被拒,否則暫准牌照一直有效。為了給予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會正式結束。
如診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後開始營辦或搬遷到另一處所,營辦人必須根據《條例》的要求申請正式牌照。
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才可以合法營辦。暫准牌照容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日已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而正式牌照則必須在機構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標準才會發出。當過渡期完結時,這些醫療機構均須領有正式牌照。
《條例》規管所有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處所。不論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時數或次數,處所的營辦人都需要按《條例》申請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此外,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亦須遵守其他相關現行法例(如:《醫生註冊條例》、《輻射條例》等)。
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亦須委任醫務行政總監掌管該機構的日常管理。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要求可參閱常見問答第B部分。
《條例》主要規管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果同一處所內因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而須按照《條例》領牌,則該機構牌照亦會涵蓋這些服務。《條例》並不涵蓋純為中醫和專職醫療人員執業的處所。這些中醫和專職醫療人員會繼續受相關專業的法例及專業守則規管。
在《條例》下,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不論他們是兼職還是全職工作,均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
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亦須委任醫務行政總監掌管該機構的日常管理。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要求可參閱常見問答第B部分。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在診所的過渡期,除了已申領暫准牌照之診所營辦人,其他營辦人必須確保其機構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B9條。
在《條例》下,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均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任何處所(包括聲稱提供美容服務的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例如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醫療服務或程序的性質,按《條例》申領相關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持牌私營醫療機構須遵守衞生署的發牌條件及實務守則。牌照申請人須留意《條例》訂明有關獨立處所、直接和分開的入口以及相關過渡安排等規定。有關如何分辨醫療程序與美容服務可參閱常見問答第B12條。
衞生署會巡查持牌私營醫療機構,以確保機構符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要求。
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別是:
衞生署已根據《條例》的實施時間表分階段公布新發牌制度的相關資料,並為各持份者舉辦簡介會。詳情請瀏覽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的最新公告。
在《條例》下,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即須屬由一個董事會營辦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而該董事會內須有一名並非註冊醫生、亦非註冊牙醫、及並非該醫院的僱員的人。除表列於《條例》附表 6 的附表診所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個人、合夥、公司、其他法人團體或社團。
日間醫療中心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六年;而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四年。如果一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提供西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若只提供牙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牙醫;若該中心或診所同時提供西醫及牙醫服務,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而持牌人亦須另行委任一名註冊牙醫,協助該醫務行政總監,進行牙科執業的日常管理。
不過,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而該持牌人已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B6條),並為組內每一間診所按執業類別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則可以為這一組診所只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這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最少八年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他/她亦不可以同時在另一間私營醫療機構擔任醫務行政總監。
委任醫務行政總監乃持牌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即屬犯罪,詳情參閱《條例》第49條。
在《條例》下,持牌人須為有關機構的運作負上全部責任,確保機構遵守《條例》、牌照與實務守則的要求 ; 並要為該機構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 ; 設立及執行機構內有關病人護理質素及安全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 將機構所提供的收費項目的價目資料供公眾知悉 ; 及設立處理投訴程序。
獲委任的醫務行政總監則負責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包括採納與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而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則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醫院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並不適用於獲發有效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
在《條例》下,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採納及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醫院的醫務行政總監(只可以是註冊醫生)不得同時在另一間私營醫療機構擔任醫務行政總監。此外,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亦不能同時在:
擔任醫務行政總監。
然而,如同一持牌人同時營辦四間或多於四間的診所,而該持牌人已採取以下行動,則可只委任一人,擔任該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
至於各類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資格要求,請參閱《條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不論本身有否擔任其他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均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惟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只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4部。
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包括持牌人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除了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外,《條例》沒有要求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要是醫生或牙醫。
醫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醫務行政總監外,亦必須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此外,凡同一持牌人同時營辦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若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並在每一間診所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就可以只委任一人擔任這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
如果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有關機構)是醫科執業或是醫科及牙科聯合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醫生。如果有關機構是牙科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牙醫。醫務顧問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由持牌人決定,但必須有最少半數成員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而其中最少有一名註冊醫生不是受僱於有關機構,亦不是在該有關機構執業。
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如有所變動,持牌人須在變動後的14日內,以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通知有關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乃持牌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即屬犯罪,詳情參閱《條例》第49條。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條例》就上述規定設有過渡安排給予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在該牌照的有效期內毋須遵守上述分開入口的要求。上述過渡安排並不適用於日間醫療中心及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138條。此外,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要有使用該處所的獨有權利。
《條例》定義私營醫療機構的處所為:
如果一間機構在同一大廈內有數個單位,而這些單位有內部通道互相連接或是相鄰,並使該機構以單一機構形式運作,這些單位就組成該機構的處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個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牌照涵蓋的處所情景:
私營醫療機構(例如:一間有醫科執業的診所)內提供營養師及物理治療師服務,原則上可被視為「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具體情形將視乎個別個案的執業情況而定。而美容服務(例如:理髮、修甲等)就不屬於「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任何機構的營辦人必須確保該機構 ( 即牌照指明的機構的類型或豁免書所指明的執業 ) 的處所,在結構上與非為合理附帶的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機構的處所內若提供任何附帶服務,其營辦人必須證明此等附帶服務與機構職能的相關合理性。一般情況下,在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和小型執業診所推銷醫療保險、供應餐飲和售賣生活用品不屬於「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發表了《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建議下列四類程序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進行:
詳情請參閱《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
日間醫療中心的營辦人應參考《條例》、《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及《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指引》。營辦人亦應確保中心是單獨運作的單位,設有獨立的入口,以及委任具備相關資格的醫務行政總監。
日間醫療中心暫准牌照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停止接受申請。
《條例》以處所為本。因此,如在同一處所內提供附表醫療程序及小型醫療程序,有關處所只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條例》為診所設有過渡安排。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診所可申請暫准牌照。診所的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申請的指明期間將於稍後公布。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可在新制度之下的過渡期間繼續合法營辦,直至獲批出正式牌照。詳情請參閱《條例》第9部的第136條。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除過了指定結束日期、獲批出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或被拒,否則暫准牌照一直有效。為了給予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會正式結束。
如診所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後開始營辦或搬遷到另一處所,營辦人必須根據《條例》下的要求申請正式牌照。
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才可以合法營辦。暫准牌照容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日已運作的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而正式牌照則必須在機構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標準才會發出,當過渡期完結時,這些私營醫療機構均須領有正式牌照才可繼續營辦。
衞生署為配合數字政府的發展,診所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請程序將會全面電子化。衞生署現正升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以便診所牌照申請人在暫准及正式診所牌照開始接受申請時,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申請。詳情將於稍後公布。
診所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請程序將於稍後公布。
根據《條例》第99條的規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已於二零二零年成立,旨在為私營醫療機構制訂、檢討及更新其規管標準。《診所標準》由諮詢委員會在諮詢相關持份者後制訂,旨在適用於在相關條文生效後根據《條例》領牌的所有醫科及牙科診所。《診所標準》列載有關診所的管治、環境、服務提供及護理程序、感染控制、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及其他與營辦診所相關事項的發牌標準。《診所實務守則》將會參照《診所標準》而制訂。
《條例》規管所有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處所。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處所的營辦人都需要按《條例》申領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
政府現正積極推展診所的規管工作,並擬於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落實診所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以期於二零二五年年第四季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和豁免書的發出要求。按照一貫安排,衞生署會適時公布申請程序及具體安排,並展開宣傳,以便業界有充足時間做好準備。
雖然《條例》容許小型執業診所可豁免申請牌照,但營辦人必須向衞生署署長申請豁免書。在《條例》下,營辦人須取得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私營醫療機構。
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的診所,營辦人可選擇申請診所牌照或豁免書。有關申請診所牌照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網頁。
任何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定義的診所, 其營辦人須為其診所申請診所牌照以繼續營辦。有關申請診所牌照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網頁。
小型執業診所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按《條例》第 42 條,任何以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人,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
根據《條例》第41條,合資格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是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6(1)條備存的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的人。
根據《條例》第43(1)條,簽署要求發出豁免書的人當中,無人可在當其時就三間或多於三間的其他豁免診所,具有豁免診所的獨資經營人、營辦豁免診所的合夥的合夥人或營辦豁免診所的公司的董事的身分 (不論是任何身分組合) 。
換言之,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最多只可以同時營辦三間獲得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如你已同時營辦三間豁免診所,你必須為你第四間或以上的診所申請診所牌照。
就小型執業診所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書上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休假,而要由另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豁免書上的醫生或牙醫與替假者不會同時在診所提供醫療服務。同一公曆日內的任何替假時段,將會視為一日的替假。
每名經營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小型執業診所不得聘用兼職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和與豁免書上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同時提供醫療服務。
衞生署配合數字政府的發展,要求發出豁免書的手續將會全面電子化。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可透過私營醫療機構的電子牌照系統於網上遞交要求、查看申請處理進度和獲發豁免書。如果營辦人未能使用電子牌照系統,亦可遞交紙本申請表格。有關詳情將適時公布。
要求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是免費的。
豁免診所的營辦人須遵守《條例》下所有小型執業診所及其營辦的相關要求。若該診所擬作改變,或該診所擬停止運作,營辦人必須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營辦人可能因為這些改變,而需要重新要求發出豁免書或申請牌照。
除非診所搬遷、不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或豁免被衞生署署長撤銷,否則不需要續領豁免診所的豁免書。
為方便市民識別提供醫療服務的處所是否獲發有效牌照或豁免書,衞生署已設立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載錄所有豁免診所和獲發牌照的私營醫療機構。豁免診所的相關資料將上載至上述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該登記冊將上載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以及備存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的辦事處,供市民查閱。此外,豁免診所會獲發豁免書及二維碼,以便市民在我們的網站獲取豁免診所的資料。市民可向豁免診所查詢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