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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醫療機構規管

  • 2019年中
    醫院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
    • 設有住宿
    • 接待懷孕婦女以作分娩或剛誕下嬰兒的婦女
    • 但不包括《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內附表2 指明的處所
    申請牌照安排
    • 衞生署於 2019 年 7 月 2 日開始接受新制度之下私家醫院的牌照申請
    • 新牌照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2020年
    日間醫療中心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
    • 不設住宿
    • 提供「附表醫療程序」(請參閱《條例》第2條和附表3)
    • 不構成某醫院的處所的一部分
    申請牌照安排
    • 衞生署已於 2020 年 1 月 2 日開始接受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申請
    • 首批牌照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有關無牌營辦日間醫療中心的罰則條文已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生效。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日間醫療中心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禁 3 年。
    • 日間醫療中心營辦人須遵守新的規管制度,並按照衛生署的安排和《條例》訂明的要求申領牌照。
    • 持有暫准牌照的營辦人(須在2018年11月30日營辦日間醫療中心並已於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提交申請):
      1. 暫准牌照讓該日間醫療中心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經營(請參閱《條例》第135條)
      2.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暫准牌照將在指定日期,或在正式牌照發出、撤回或拒絕時屆滿。為了給與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正式結束。
  • 稍後公布
    診所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
    • 不設住宿
    • 並不提供「附表醫療程序」(請參閱《條例》第2條和附表3)
    • 不構成某醫院、日間醫療中心或外展設施的處所的一部分
    申請牌照/豁免書安排
    • 申請診所牌照和豁免書的安排會稍後公布
    • 如營辦人在2018年11月30日營辦診所:
      1. 衞生署署長在收到該營辦人就正式牌照的申請後,如信納某些條件獲得符合,須向該營辦人發出暫准牌照
      2. 暫准牌照讓該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經營(請參閱《條例》第136條)
      3. 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獲發有效暫准牌照的診所在暫准牌照的有效期內可不遵守《條例》第67條有關分開入口的要求(請參閱《條例》第138條)
    • 如營辦人在2018年11月30日後開始營辦診所:
      營辦人須遵守新的規管制度,並按照衞生署的安排和《條例》訂明的要求申領正式牌照或豁免書
    • 「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安排
      如符合以下條件,即屬《條例》下的「小型執業診所」─
      1. 診所以下列其中一種模式營辦:
        1.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營辦;
        2. 由最多五名合夥人組成的合夥營辦,而所有合夥人均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或
        3. 由最多五名董事組成的公司營辦,而所有董事均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2. 除獨資經營人/合夥人/公司董事外,不得有其他醫生或牙醫在該診所執業;以及
      3. 獨資營辦人、合夥人、公司董事或公司具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

      「小型執業診所」營辦人可向衞生署要求發出豁免書,而無須申領牌照。在新制度下,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請參閱《條例》第4部)